安徽省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在重型柴油车环保执法检查中发现,某辆重型柴油车排气管温度传感器被加装螺母垫高。面对执法人员提出的“未按照规定加装污染控制装置”处罚,车主辩称该车为二手车,改装系原车主所为。这一争议折射出移动源污染治理中二手车辆监管的法律困境与执法挑战。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用重型柴油车未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应处五千元罚款。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确保车辆全生命周期符合排放标准,而非以车辆来源作为执法豁免依据。多地司法实践表明,即使车辆为二手车,只要改装行为导致污染控制装置失效(如SCR系统温度传感器被垫高影响尿素喷射),即构成违法。
本案中,车主以“二手车原装”为由抗辩,执法面临两大难点:改装时间节点举证难:需通过OBD系统数据、维修记录、历史排放检验报告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改装发生于当前使用环节; 法律条款解释争议:需阐明《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污染控制装置不仅属于环保而且属于安全缺陷部件,排气污染对于封闭驾驶室的驾驶员身体危害巨大,改装行为等同于“使用缺陷产品”,突破“购买即合法”的认知误区。
技术赋能精准取证:运用便携式排放检测仪现场检测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结合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比对配置差异,形成“排放超标—装置异常—改装违法”的逻辑闭环。
政策协同强化震慑:参考厦门市经验,在处罚决定书中增加“限制通过年检”条款,并将违法信息同步录入全国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源头治理推动共治:建议商务和市场部门完善二手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制度,高德娱乐APP要求交易市场提供完整排放检测报告,从流通环节切断“带病车”流入市场。
当前《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二手车辆污染控制装置监管存在立法空白。建议细化《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明确“使用环节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法律责任,并建立“排放性能衰减评估制度”,对使用超过一定年限的二手车强制进行排放检测。
移动源污染治理需要刚柔并济的法治思维。面对二手车辆监管难题,既要通过技术升级提升执法效能,更要通过制度创新构建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本案的执法实践,不仅关乎个案正义,高德娱乐APP更揭示了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推动绿色发展的深远命题。